日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药品、医疗、医保改革和行业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15项改革举措。文件提出,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

  “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是《通知》中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件强调,在总结评估全国范围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形成以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为特点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并不断优化。

  文件还明确了优先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品种。即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等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此外,要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国家组织或地方集中采购范围。

  在药品质量保障上,文件提出要加快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前编制统一的信息化追溯标准,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逐步覆盖所有药品,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

  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标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在确保药品稳定供应方面,文件强调要建立完善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

  《通知》中明确,要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

  另外,要严格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

  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