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江苏交警部门集中开展终生禁驾人员、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五大曝光”行动。

  根据此次行动要求,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开曝光今年1-8月份全市被终生禁驾人员42名。

  其中有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被“终生禁驾”2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被“终生禁驾”18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57.14%和42.86%。其中,年龄最大的62岁(57年03月出生)、最小的23岁(96年03月出生)。

  根据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法定情形。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将终生限制申领。

  1、什么是终生禁驾呢?

  终生禁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所作的永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案情回顾;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0日22时许,朱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苏E7DH83的小型越野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泰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采莲路口时,将在路口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行人马士莲撞到,事发后朱城城驾车逃逸,马士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朱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简要案情:2018.10.24,04:57许,常熟淼泉淼虹路107号处,汽车与三轮车相撞,人受伤,要求通知120。现场位于古里镇淼虹路东海红木家具厂门口,系一辆车号为浙C85QA9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汽车驾驶人唐某跟随120将三轮车驾驶人王某送往新区医院进行救治。

  现场勘察结束后,处警民警赶到常熟新区医院找唐某,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所对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04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综上所述,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特呈请对唐永红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子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

  附件名单

  (名单由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