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新制定的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在残疾预防、康复费用补助、扶残助残社会环境等方面作出明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预防方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筛查。在康复费用补助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十四周岁;对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在扶残助残社会环境方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国家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无障碍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动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站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信息,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鼓励通信行业运营商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信息消费提供适合的产品和优惠服务。鼓励各类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推广手语交流服务。

  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残疾人享受待遇作出明确。根据条例,残疾人可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林、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残疾学生从学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补助;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和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享受信息(流量)补贴;参加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费享受政府补贴;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享受补贴。